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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纳入的十一项范围,应当依法审慎纳入的四类信息,应重点归集的四类信息。在重点归集的四类信息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名列其中。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2021年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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