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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设领域政策盘点

时间:2022-01-10 浏览量:0字号:AAA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历经60余年,2020年5月22日通过,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

本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修订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严格耕地保护;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进行了细化。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2020版《司法解释》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同时实施。实施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同时废止。

2021年建设领域政策盘点

二、规章制度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七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账户,存储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有多个项目的,不低于0.5%)~3%的金额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按照最新立法要求,删除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未使用标准文本等违法情形的罚款规定:删去第六十七条中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以上两条改为(删除了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号)

专项债券的用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调整,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

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发布调整公告并公布项目调整信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不得歧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5.《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十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超过1个月)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至专用账户,一般情况下由总包单位支付给农民工。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不得强制农民工办卡,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发放工资,减轻农民工重复办理银行卡的负担。

6.《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五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制定。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坚持全国一盘棋,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7.《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1048号)《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35号)

为了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发改委建立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

8.《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44号)

2019年开始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大家知道,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行政法规,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政府投资条例》,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补助、贴息如何落地实施,条例没有明确,就需要部委颁布“办法”来细化。因此,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中央预算投资的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补助、补贴管理办法。这三个办法为地方发改部门颁布地方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打个样。

《政府投资条例》和三个管理办法构建了以《条例》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配套的中央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三个管理办法是《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9.《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

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地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

10.《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因没有上位法支持,国家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11.《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停止受理工程施工三级资质、设计勘察监理丙级资质申请。上述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12.《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1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四类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1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将第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87号):

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1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第四条经历了多次修订,2021年版修订后的第四条内容为: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16.《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910号

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17.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纲要》部署了7项工程和5项行动,新基建、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都要建立标准。《纲要》要求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

1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财金〔2021〕110号

本次修订的要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扩展信息录入主体范围,将原来的由财政部门单方录入,优化为由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等多方分工录入,同时压实财政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二是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增加项目信息特别是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增加专家、金融机构等项目参与方信息。三是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将原《办法》规定的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四是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19.《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办法》的上位法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20.《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交通运输部对上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二、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修改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2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市〔2020〕96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城〔2020〕85号)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下发的文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住建部单独下发的文件。上述两个文件都推荐使用,不强制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2.《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23.《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

这些保函范本包括: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2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

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104号)

2022开始央企原则上不开超6个月商票,不得供应链高息套利,票据增幅不超过营业成本增幅。

各中央企业要针对当前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管控存在的问题,推进应收、应付“一起管”,努力实现集团整体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增幅低于营业成本增幅。一是坚持按合同办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同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应付账款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支付。二是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占压中小企业资金。三是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对于提前明示、合同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的,要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四是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新签合同要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限,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新签合同未事先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事后原则上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或使用非现金支付,确需事后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应当承担资金成本;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

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是正确认识供应链金融作用,在依法合规、能力可及、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全面清理与国家有关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精神不符的内部规章制度。二是坚持开放共享,中小企业以其持有的集团内单位出具的商票、供应链债务凭证、应付账款办理贴现、保理等融资业务的,不得拖延确权,不得将融资机构限定为集团内部机构(平台,下同),严禁高息套利。三是集团对相关内部机构绩效考核时,应降低上述业务利润权重或予以剔除,引导相关内部机构提升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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