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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后未签订正式合同并备案的,该中标无效

时间:2022-01-08 浏览量:0字号:AAA

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后未签订正式合同并备案的,该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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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正式招投标,发放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和要求内订立书面协议的,该《中标通知书》不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中标合同不成立,中标无效。

案件来源: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805号,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法民一终字第144号。


先签补充协议后发中标通知书再签施工合同, 以补充协议确定造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万佳公司与达欣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2007年12月14日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7年12月13日万佳公司才向达欣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可见,《补充协议》签订在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在后,结合《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完全可以证明双方在招投标之前进行过实质性接触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双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图纸会审,标底已经事先泄露。万佳公司与达欣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竞标者的合法利益,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名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补充协议》因未经过依法招标程序,又未在行政部门予以备案,亦应归于无效。

(二)关于光大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问题。万佳公司与达欣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均要求对工程造成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委托光大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在异议期内接受了两家公司的质询。万佳公司认为该鉴定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清单价作依据,导致鉴定结果不客观,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定。“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前提是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均为有效,显然万佳公司对该条文的释义产生了误解。本案虽然补充协议及备案合同均被确认为无效,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结算过程中对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案两家公司实际履行的是《补充协议》,体现了两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案涉工程的造价应按补充协议的鉴定结论予以确定。综上,原审判决将光大咨询公司所得出的鉴定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既有事实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河北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申字第350号。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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