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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市场已在我国工程建设各个领域由最初的探索、初步建立过渡到不断完善、发展阶段,开放统一、透明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已基本形成。然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业界过度强调招标投标的程序性,导致不少招标人逐渐忽视了招标投标的真谛,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公平、公正,从而偏离了招标投标的真实目的。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概念和最终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投标基本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进行公开开标;
(三)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为要约邀请,既表示招标人希望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愿,也表达了招标人对标的物的要求,包括标的物规格、质量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的分配、计量与支付、争议的解决等核心内容。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代表投标人接受要约邀请,向招标人提出一个要约,明确按何种价格提供招标人需要的标的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代表承诺接受中标人提出的要约。最终,招标人按照要约邀请与要约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可见,招标投标过程完全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形成的基本过程,即“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约(投标)—承诺(中标通知书)”,要约与承诺的最终结果是合同。合同是招标投标这一过程的真实目标,也是招标投标的最终目的。当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途径多种多样,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合同的意义在于既要保证合同订立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也要保证合同双方的平等协商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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