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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12号建议的答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融合修订的建议给出答复。
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目前公共采购的范围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合理界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如何改革、现行大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如何处理等,各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同认识,制定公共采购法还较为缺乏实践基础和理论共识。
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加快《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改革完善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政府采购领域也面临大量自身需要加快解决的问题。是否新制定一部法律,并不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招标投标法》修订已经明确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推动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同时,也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对《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建议,并从进一步厘清两法适用关系、统一法律概念、同类事项统一规则要求、深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的衔接协调。
下一步,将继续以新技术新应用为牵引,着力抓好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互联网+招标采购”,加强数字化智能化新模式的法治规范和制度保障,着力提升招标采购电子化交易和服务监管水平。
附原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1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融合修订的建议收悉。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或行政法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建设,努力推动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先后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将改革的着力点放在交易平台的统一和规范上,要求实现公共资源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化配置、由分散交易转向集中交易、由线下交易转向网上交易。二是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按照63号文、41号文的要求,先后制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制度标准。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为“1”,以交易综合服务、交易目录指引、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系统运行等制度规则为“N”,以系统数据规范、专家分类标准等技术标准为“X”的“1+N+X”制度体系基本确立。三是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责法定化。《疫苗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相关交易的法定职责。“十四五”规划纲要也首次明确要深化平台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顶层法规制度支撑越来越巩固,角色定位越来越明晰。四是深化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整合。结合开展全国工程项目领域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现行有效招投标相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的修订、废止共2032件,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对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明晰制度规则、规范市场秩序。
您提出的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建议,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解决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范围、配置方式、交易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十分认同您的建议。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及63号文、41号文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力度,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建设,积极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立法。一是加强改革谋划和统筹协调,凝聚立法共识。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围绕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对地方的指导督促,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改革攻坚力度,不断提升平台整合共享水平,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积极创造条件。二是开展立法基础问题研究,加强理论储备。聚焦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立法所涉及的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市场主体、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围绕立法的原则和定位、调整对象和范围、管理体制、权利救济以及与相关法律衔接等关键问题,结合国内外理论及实践,开展相关研究。三是鼓励地方开展立法探索,总结实践经验。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立法探索。深入研究分析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的经验,特别是对已经出台本地区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立法的地方,评估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对各地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全国性制度规定。
二、关于两法融合制定统一的公共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招标采购的两部主要法律(以下简称“两法”)。两法的调整范围既密切关联,又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我国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的基石,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两法实施20年来,各自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则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指导和规范了我国招标采购实践。特别是两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使两法的适用关系已经基本厘清,各相关主体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关于您指出的两法衔接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随着近年来招标采购实践的不断丰富,对一些新类型的招标采购项目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理解,以及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规则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差异导致的。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便利市场主体的角度,确实有必要进一步深化两法规则衔接协调。
2018年以来,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修订草案已于2020年7月上报国务院。修法过程中,我们把推进两法规则衔接协调作为重要着力点。一方面,强化“两法”既有规则的衔接。比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在资格审查主体、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与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则进一步衔接。再比如,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要求和条件,以更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充分借鉴吸收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在修法过程中,我委认真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有关多边开发银行采购规则等,积极借鉴其中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比如,增加非歧视原则、对电子招标投标作出规定、建立招标计划公开制度、增加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事项、完善投标截止期限规定、增加资格审查和评标结果的透明度等。据了解,有关部门在修订《政府采购法》过程中,也把借鉴国际规则作为重要方面。相信两法完成修订后,在对接国际规则方面将更加协调。
关于您提出的制定统一的公共采购法的建议,目前,公共采购的范围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合理界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如何改革、现行大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如何处理等,各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同认识,制定公共采购法还较为缺乏实践基础和理论共识。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最低价中标”、专家不专等,迫切需要加快《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改革完善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政府采购领域也面临大量自身需要加快解决的问题。是否新制定一部法律,并不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当前,《招标投标法》修订已经明确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推动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加快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我委也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对《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建议,并从进一步厘清两法适用关系、统一法律概念、同类事项统一规则要求、深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的衔接协调。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切实消除市场主体在招标采购实践中遇到的困扰,推动营造良好的招标采购营商环境。
三、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加强新技术应用
关于您提出的加强新技术应用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的要求,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并通过部署地方试点、召开现场会、推广典型经验等,大力推广电子招投标。去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我委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在线发布招标文件、在线投标、不见面开标已成为当前常态,电子辅助评标、电子保函、电子归档、智慧监管等加快应用。招标投标法修订过程中,新增鼓励开展电子招投标,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并对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交易程序规则方面也结合电子招投标实际作了修改完善。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以新技术新应用为牵引,着力抓好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互联网+招标采购”,加强数字化智能化新模式的法治规范和制度保障,着力提升招标采购电子化交易和服务监管水平。一是加快完善电子招标采购法规制度。抓紧制定新时期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实施方案,完善电子招投标的基础性程序规范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加快健全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在线签约、电子归档等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三是加快实现平台对接和信息共享。打通市场主体信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共享堵点,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内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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