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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条件”吗?

时间:2022-01-02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日,某单位采购经办人员因采购专利设备而犯了难。某设备的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日是2004年1月21日,其专利有效期为20年,按照专利法规定,该设备的专利已过期。此前,采购人都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该设备,现在专利过期了,还能这样采购吗?经市场调研,确实没有第二家公司可以提供这种设备。

专利是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条件”吗?

回答

“是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专利、专利有效期都没有关系,关键看市场上是否只有一家供应商可以提供这种设备。”政府采购专家岳小川开门见山地说。

岳小川认为,专利产品是单一来源采购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换言之,单一来源采购的不一定必须是专利产品。

“没错,这在政府采购法里规定得很清楚。”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持有相同观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只有符合这3种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才适宜且能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在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看来,“因为设备有专利,所以只能单一来源采购”的逻辑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

“必须要有这个专利才能达到使用需求吗?”李莹认为,使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这基于采购需求的唯一性,就案例中要采购的设备而言,似乎并不存在需求唯一性。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3方面的条件:

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不能用单一来源方式来确定供应商。如电梯采购,要求电梯运行的速度、稳定、舒适、安全和节能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功能需求目标。尽管市场上各个品牌及型号的电梯都拥有几项不同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大多数专利和专有技术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标,因而,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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