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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为什么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时间:2021-12-30 浏览量:0字号:AAA

问:合同工期和合同开工日期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时间天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后约定不一致的解释方法,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合同工期及开工日期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中的工期和开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


问: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问: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为什么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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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之所以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

(1)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行业是依据专业人员的智慧、经验提供咨询建议,进而为委托人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业。这里,人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咨询成果的优劣,从而决定其咨询成果对委托人贡献的大小。

(2)工程设计、监理,特别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过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行业,不宜以价格高低确定咨询人。《价格法》规定,收费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价三种形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其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即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但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视为恶意竞争,违反《价格法》。所以咨询类项目招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问: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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