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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9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征求《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1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通知如下:
(一)自X年X月X日起,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有关参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各地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五)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违规违建项目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落实乡镇(街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第一时间发现职责,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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