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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9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我们是一家业主单位,最近有个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也依次放弃中标。请问:这三名投标人的保证金是否都可以不予退还?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该条例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结合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这三名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都想放弃中标,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或是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标的嫌疑,须引起招标人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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