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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购价格小幅变化,能否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时间:2021-12-29 浏览量:0字号:AAA

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此时效应该执行哪一条?

答: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


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成交候选人只推荐了1名供应商,这个供应商就是成交供应商,但在后续对成交结果的质疑中发现质疑成立,该供应商不应当成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为5家。请问代理机构能否按照94号令16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认定该项目没有合格成交候选人,应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为谈判的情况和公开招标不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是没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的,参考招标投标相关规定3名以下都可以,但是谈判是规定了要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的(74号令),所以这个项目当时一开始只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就是有瑕疵的,那现在遇到这种情况,能否按照94号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是重新采购时候要求谈判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答:如谈判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综合考虑效率等因素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问:目前很多政府采购服务都在签订3年期的采购合同,或3年履行期,合同一年一签。——我注意到《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三、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那么,37号文的描述汇总有个“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的大前提,而102号令的适用范围直接是“政府购买服务”。请问,非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例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时,如果满足预算有保障,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情形,能否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如果采购价格小幅变化,能否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范畴。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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