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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意味着已实施7年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迎来大修。12月2日,新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
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全国统一。
2、增加关于工期的条款。
明确“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包括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及施工工期”。
建设单位调整施工工期的,应当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
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
3、关于招投标: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依据等编制。
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依据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
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提出合理的依据和理由。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关于施工合同: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当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5、关于工程结算: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由延期结算。
6、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
7、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工程造价鉴定内容。
上一页: 什么是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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