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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资质证明复印件未按要求盖章可以判为无效投标吗?
开标现场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查后返还,复印件留作备案,其中复印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文件没有加盖公章,以此为由作无效投标处理,合法合规吗?
答:公开招标资格审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首先看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然后,将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进行核对。只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就可认定有效,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在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是符合性审查的一项内容,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投标文件承诺提前交货被判“无效标”,合法吗?
招标文件规定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两个投标人的响应分别为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5日。请问这两个投标人被判为“无效投标”,合规吗?
答:不合规。通常情况下,采购人是希望供应商尽快履约的,供应商提前供货,属于有利的正偏离,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的法定情形。从实践来看,如果采购人不便提前收货的话,合同可以晚一些签订,只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 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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