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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Q1:政府采购中,已作为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评审同一项目的采购?是否需要回避?
A: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
Q2:在货物招标文件中,能否在技术需求中列举3个或3个以上的参考品牌,要求供应商参照并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投标?
A: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Q3:采购人是否可以将多项采购内容组成同一个项目公开招标,并将此项目拆为2个分包,每个分包的评分细则不同?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只能参加一个分包的投标或中标吗?
A:1.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合理划分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并制定采购文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分包来规避公开招标。2.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可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下不同采购包的采购活动,但不能同时作为两个采购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Q4:在非集采情况下,由于采购项目为物资采购,没有政府指导价需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有要求吗?
A: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此没有具体要求,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市场调查方式。
Q5:某单位食堂需要采购410万元额度的食材,包括鸡鸭鱼肉,瓜果蔬菜,面粉调料等多个品种,具体数量不能确定。这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吗?
A:那么,公开招标中如何确定核心产品?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也可根据需要分包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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