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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中包含的标的物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可否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

时间:2021-12-21 浏览量:0字号:AAA

Q1: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A:“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


Q2:采购需求中包含的标的物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可否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

采购需求中包含的标的物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可否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

A: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相关的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Q3:某公安机关统筹公开招标下辖单位的信息化设备,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需根据各下辖单位最终的需求进行签合同,且自己承担下辖单位不签合同的风险,这是否违法?

A: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需求标准较为统一的采购项目,可自愿归集需求后统一采购。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需求后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Q4:使用国外标准认证但由国内认证公司出具的证书,如果这些证书与采购项目实施的内容相关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

A: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承认的评价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Q5:国家部门下属设立的考试中心,他们自己设立的、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如果证书内容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

A: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不应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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