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时间:2021-12-2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Q1:按照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实操中如何界定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此种特殊情况?
A: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形,一般是投标产品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的情形,例如鲜活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
Q2: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
A: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Q3: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项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
A: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
Q4:2020年报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购买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因故未能开展,2021年开展采购的话需要再报财政部门审批吗?
A:采购标的、数量、规格等采购需求不变的,在采购计划有效的情况下,2021年可直接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无需重复报财政部门审核。
Q5: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期的合同?
A: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