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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业绩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怎么要求证明材料才算合规?
答:证明材料要求提得不清楚的类似评分条款有:“提供某某业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某某业绩,并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显然,仅“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中内容自然不能统一,有供应商提供了产品销售单据、发票,同样是证明该产品在市场上有了流通,这尚能理解;试想,如果供应商提供了某采购人购买其产品的新闻报告和联系方式来佐证,专家应该认可还是不认可?这显然是个问题。
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也会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理解成中标通知书是必备,其他材料为辅助;也可理解成跟中标通知书并列或类似如采购合同等材料。另外,对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也应当符合实际特点,比如有些项目不经过政府采购程序,便没有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将其作为必须要件,则过于严苛。
依据项目特点,采购文件应当明确所需的业绩证明材料名称。货物、服务类业绩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为基本要求,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签订的有效采购(购销或服务)合同也可作为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则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采购文件还应当规定,证明材料需体现业绩要求的时间范围、产品(或同类产品)名称或明细、项目服务内容、采购人及供应商名称(公章签署清晰可见)等,对项目经理或团队有关联要求的,需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团队名单等。
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怎么办?
答: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人是否真的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的情况,如果属实则应认定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如剩余有效供应商仍符合三家以上,采购人则可以选择顺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如果不足三家则必须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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