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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中标通知书发出来已签合同,发现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怎么处理?
答: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应确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中,业绩真伪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证明还是由投诉方举证?
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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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