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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分异常的界定及原因分析

时间:2021-12-13 浏览量:0字号:AAA

在政府采购中,专家评审环节是实现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的重要环节之一,评审结论通常决定了中标供应商花落谁家。专家评审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了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权和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权,专家的评审水平影响着政府采购综合效益的发挥。然而,长期以来屡屡出现的评分异常现象成为困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大难题,同时,还易引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以及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不满意。

当前,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分异常情况进行科学地评估和有效地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分异常的界定及原因分析

评分异常的界定及原因分析

关于评审专家异常评分的定义,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政府采购行业内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评分异常也没有明确阐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涉及“倾向性言论”“评分畸高、畸低”等少量表述,仅局限在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上。

笔者理解,所谓评分异常的本质,无外乎是“异于常规”或“异于常人”,即评审专家凭借个人喜好,随意给出不符合普遍认知或有悖于常理的得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就评审原则有专门要求,即科学、公正、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换言之,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都可以视为评分异常。

导致评委评分异常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类。

主观因素是指评审专家个人意志或主观判断等因素。例如:有的专家受利益驱使给特定关系人打出“关系分”;有的专家因为身份多重(比如同时作为供应商代表或者采购单位代表),考虑到业务发展需要而为“朋友圈”相互关照打出“人情分”;有的专家受到其他专家的影响或者诱导,不问青红皂白乱打“糊涂分”。总之,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不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都是评审专家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出了问题。

客观因素是指非评审专家个人因素导致异常评分的其他因素。例如:在评审专家的入库遴选过程中专业分类不科学、不精细或者审核标准不明确,导致专家“混岗使用”,因能力欠缺而无法科学地评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人员数量不足,专家易被围猎、被腐蚀,难以公正评分;部分采购项目供应商过多,评审工作量过大,专家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超额的评审任务,不得不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完成评标任务;一些地方的专家对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廉洁自律教育等长期漠视,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尚未建立等,这都给评分异常现象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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