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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9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生产性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单位要求在招标时限定某几个常用品牌。请问该做法是否可以?
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则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或限定品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确有必要限定品牌,建议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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