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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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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明确:招标人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证书作为中标条件

时间:2021-12-08 浏览量:0字号:AAA

山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0〕3号)明确:

1、各级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办理、备案登记等环节,以及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市场检查和信用管理等活动中,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前置条件或监督、检查、评价等内容。

2、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多地明确:

青岛

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

不得将“八大员”等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作为投标资格、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已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澄清。

福建

2020年10月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

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进行岗位设定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不得开展考核发证。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不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投标要求、评标依据及合同示范文本内容。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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