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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医疗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软件开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供应商A为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媒体发布中标公告。供应商B针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供应商A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情况,根据其声明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情况划分应当属于大型企业,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依据供应商A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情况,供应商A属于大型企业,不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因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A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供应商A对质疑答复不服并辩称,其在国家统计局申报表中由国家认定的行业范围为“建筑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规定,属于建筑业分类中的电气安装类别。对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其属于中型企业,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相关数据均为真实数据,其中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并非企业自行填写的所属行业,不存在提供虚假声明材料的行为。
最终,财政部门根据供应商A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供应商A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情况”,裁定供应商A属于大型企业,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但供应商A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哪些容易失误的情形应注意?
专家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已施行10余月,但仍有不少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贯彻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对此项政策出现不同程度的误解。根据46号文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及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之规定,结合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关于“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解答,46号文施行后政府采购范畴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再依据供应商本身由国家认定的行业范围对应的划分标准进行判断,而是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进行判定。换而言之,按照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进行划分,同一供应商在参与不同政府采购项目时,可能出现属于不同企业类型的情况。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破除“惯性思维”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也在与时俱进,供应商若是一味的以旧观念旧模式应对新政策新变化,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必然会受到影响。46号文颁布实施以来,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常见失误情形主要有5种:一是以“小微企业名录”网站(http://xwqy.gsxt.gov.cn/)的查询截图代替“中小企业声明函”。二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是根据企业自身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四是未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五是提供的相关数据与声明的企业类型所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矛盾。因此,供应商应当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的学习,仔细研读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采购文件中不明确、不确定或拿不准的条款要充分利用好询问、质疑的权利,积极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沟通交流,以便准确理解采购文件对应内容及要求,切忌按照“惯性思维”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准确划分所属行业
根据46号规定,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不同项目属性的采购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货物采购项目以货物制造商作为判定主体,工程采购项目以工程承建商作为判定主体,服务采购项目以服务承接商作为判定主体。因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时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要确定采购项目属性。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采购品目、资金占比以及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等情况,确定采购项目的项目属性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二是要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按照46号文规定,政府采购范畴中小企业划分依据的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目前主要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需要注意的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2011年颁布实施,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19年3月29日修订实施。对于金融等一些新增(特殊)行业应当注意查询是否有新的划分标准,如《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三是对于多采购标的的采购项目需要按照项目属性逐一确定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这里提及“多采购标的”是指同一采购属性下的多采购标的,即货物采购项目只考虑货物采购标的,不再考虑其中涉及的服务和工程采购标的;服务采购项目只考虑服务采购标的,不再考虑货物和工程采购标的;工程采购项目只考虑工程采购标的,不再考虑货物和服务采购标的。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具体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味着对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取以事实为前提的更大容错机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同时,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明确,符合46号文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还是为了避免后续产生质疑投诉及争执纠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都应当认真核对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标的名称、所属行业、制造商(承接单位)、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及企业类型等内容,对于含义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有明显错误的内容,及时提醒评标(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五、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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