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时间:2021-12-0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印发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聚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有序发展,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
负面行为内容
1、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不登记,不报告。
2、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规采用保密工程、应急工程等形式规避招标。
3、不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财政投资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财政评审结果。
4、授意、暗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三)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其它条件;
(四)采用电子招投标时,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包括特定生产供应者、专利、商标、原厂地等。
5、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
6、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7、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8、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
9、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开标。
10、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但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的情形除外),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三)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11、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三)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2、按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3、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不具备评标资格的人担任招标人代表;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4、非法干预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15、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16、不按照规定定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二)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足3日;
不按照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推荐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17、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在答复未完成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8、不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
(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9、发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挂靠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不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20、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21、同意中标人对关键岗位人员违规进行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非中标单位工作人员;
(二)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业绩、资质等条件低于变更前相应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不符合变更条件情形。
22、对政府投资项目,不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不对项目进行严格妥善管理,造成违规超概算。
23、指定分包或限定品牌。
24、不按照合同结算工程款;不按照规定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上一页: 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改委又有新要求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