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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6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罪字的本意是一种作恶、犯法等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在罪字前加个“原”字构成词语“原罪”则是源于基督教。《圣经》中有一段亚当和夏娃偷师禁果的描写,说是夏娃在蛇的蛊惑下,与亚当一起违背上帝耶和华的告诫,偷吃了伊甸园的中一棵智慧树上的禁果,将这一罪行传给子孙后代,成为人与生俱来的原始罪过,即基督教认为的原罪,与东方文化中的“人性本恶”有着类似之处,都认为罪不在当下而在人的本源或潜在基因。
一、黄金不是毒药
按这种观点,招标投标中只有罪而没有原罪一说,因为原罪在人的骨子即内心里面,不能成为“归根溯源”的理由,因为招标投标是一种中性的方法、技巧或工具,与禅宗中一个著名故事“黄金是毒药”中的“黄金”类似。
[黄金是毒药故事]说是有一天临近天黑,村民甲和村民乙在山下村边的林子里散步。这时,只见一位小和尚从山上慌慌张张的跑了下来。俩人见状,村民甲一把拉住小和尚,问他出了什么事情。
小和尚忐忑不安地说:“不得了不得了啦,我正在山上挖树根子,不想挖出一坛子金子!”俩人一听,真是好笑,对小和尚说:“一坛子金子有什么好怕的,难道它还会吃人?告诉我们,你是在哪里挖的树根,我们俩去看看。”小和尚一听,劝阻说:“施主还是不要去了吧!师父这些年教导我说,那东西是毒药,会死人的。”小和尚往山上指了指:“就在那上面!”说完,就飞奔下山了。
俩人沿着小和尚跑下来的山路往上走,找到小和尚挖树根的地方,只见几棵树根丢在一边,土里埋着一个坛子,坛子上的盖子已经打破,里面露出黄灿灿的金子。村民甲和村民乙高兴极了,心想:“这么大一坛子金子,几辈子也花不完。”
这时候,村民甲抓着坛子边说:“来,咱们俩人一起用力把坛子弄出来,运到山下一人一半。”村民乙忙对其制止,说:“我们现在把黄金运回村子里,不大安全,还是等到天黑吧!常言道,不派贼偷就拍贼惦记吗!”,村民甲一听,有道理。俩人于是坐在坛子边上守着。
守着,守着,俩人感觉肚子饿了。村民乙对村民甲说:“时间还早那,你下山回家里去弄点饭菜来,我在这里守着。我们在这里吃完饭,等到夜深人静的时候再把黄金运回村子里。”村民甲不放心,叮嘱说:“我不在,你可看好了!”
村民甲一边往山下走,一边想,明明是我拦住的小和尚,凭什么一坛金子还要与村民乙平分?要是这一坛子金子都归我多好。村民甲走后,村民乙想,就这么一坛子金子,还要给村民甲分走一半,要是这一坛子黄金都归我一个人该多好。于是,村民乙在附近找了一根碗口粗的棍子,在上山的路旁看好了一个隐藏的地方,等待村民甲上山。
再说村民甲回到了家里做好了饭菜,自己先在家里吃饱。找了一个罐子给村民乙盛饭菜,一边盛着,一边把一包毒药参合在饭菜中。心想,村民乙一死,这一坛子金子不就归我一个人了吗!心理这样想着,越想越高兴。一路上全然不顾的,哼唱着小曲,给村民乙送饭。这时候,村民乙藏在山路边一颗大树的后面,见村民甲走过,从树后跳了出来,照着村民甲的后脑就是一棍子,当场打死了村民乙。然后,打开村民甲装饭的罐子,大口吃了起来。没过多久,村民乙感觉肚子就像火烧的一样痛,明白饭菜有毒,可已经晚了。临死前,村民乙想起了小和尚的话,师父教导得真对,黄金真的是毒药啊,我当初怎么就不明白呢!
故事中的“黄金”有罪么?黄金不过是一种稀有金属,如果有罪,黄金就不应当成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等价物。然而,黄金作为市场交易中的等价物,无生命特征,无主观意识,也无对错。“黄金本无价”,是人赋予其了等价交换的市场地位和昂贵的价值。同时,是人的贪念,造成其在一些场合成为犯罪的诱因。但有过错的永远不是黄金而是人自己的思想观念或内心行为。
二、招标投标是一种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有效机制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优胜劣汰”的交易机制,本无对错。这些年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问题不在招标投标机制而是在“人德修为的丧失”,在一些人把招标投标这种方法或工具作为犯罪的舞台,不禁让人对罪与原罪进行反思。
作为一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规范交易行为的机制,《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条件、怎样发出招标要约邀请,如怎样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禁止性行为和怎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怎盐组织开标、评标和怎样确定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事项,明确了犯罪行为及行政、刑事处罚,包括第五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贿受贿罪,第五十四条规定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行为及处罚,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则的法律责任等,其宗旨在于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以使其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机制。
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离不开法制建设,更离不开对中国人交易行为的研究,特别是在招标投标机制中一些市场择优方法的研究,因为招标投标机制是一种交易规则,是为规范交易行为,宗旨是为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不单纯为“形式规范”而是为交易的经济宗旨,更不是一块招标投标交易犯罪的遮羞布。
三、招标投标不是交易犯罪的原罪
招标投标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出的号角“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起到了典范作用,应大力宣传招标投标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取得的瞩目成绩,表彰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和事,弘扬招标投标市场构建中的正能量。
然而,社会上总有那么一批人,包括少数记者、专家和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把招标投标视为“原罪”,一再鼓吹、扬言要取消招标投标制度,用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给招标投标制度抹黑,甚至把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些犯罪的原罪为招标投标,动辄指责招标投标制度。这当中,还不乏一些知名媒体。例如,西安地铁电缆事件发生后,《人民日报》在2017年5月11日和2017年6月26日先后发文“最低价中标不改,谈什么工匠精神、中国制造”,“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等,一些媒体借此一再炒作,认为《招标投标法》中许可的“最低投标价法”影响了大国工匠建设,什么“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认为电缆质量低劣的原因是电缆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致。再比如,最近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戚城中学食源性疾病事件”,一些人直指“招标”,一些专家在媒体上发文,用“招标又出大事”来吸引一干人的眼球。自媒体视频上,这所中学的校长更是一把鼻涕一把泪的“是教体局招标的,换不动”,言即是主管部门招标的,与我无关;言即是公平公正“招标”产生的,学生中毒与我无管地在推责,把事件的“原罪”推给上级主管部门,推给招标投标机制。那么,原罪真能这样推掉“帅锅”吗?
招标投标仅是一种交易机制,由缔约和履约构成,其宗旨是在市场交易中引入竞争制,实现采购结果的优化,需要招标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而这恰是当下一些招标人的缺失,对为什么要招标不明,以为仅是为过程形式规范、应对上级检查有书面记录说得清而已,用招标投标形式的“标”取代采购结果的“本”,以为这样对上对下可以说的清楚,一旦出事也与己无关。这实际上是以推卸责任为根本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了国内大量的招标投标活动“走过场、走形式”,把一种经济规则变成为了游戏,但这绝对不是构建招标投标机制的初心或本意。
我个人对一些人把“招标”视为交易活动中犯罪“原罪”的现象一直很反感,因为犯罪的根本或原罪在人心,在人的骨子里,不能拿招标推卸责任。同时,又惊讶一些国人为什么没有把招标投标中的原罪推给教育,为什么在审计出问题后不推责给老师,诸如受贿后说“老师没教会我,小数点看错了,以为就是一包烟钱呢”,合同签订违法后说“语文老师没教会我,用错了词语”,出了爆炸事故后说:“化学老师没教会我,不知道这种材料遇火会爆炸”,楼房倒塌后说:“结构老师没教会我,不知道模板提前拆除楼板会塌”,比如戚城中学的校长说“我化学没学会,不知道餐食有毒”,可能比那句“教体局招标的,换不动”可能更有说服力,更让人信服其人微言轻。那么,实践中为什么没有人这样推责呢?大概是责任人自己也觉得这样推责太荒唐,肯定不会为社会接受。
那么,为什么一些人把责任或原罪推给“招标投标”就心安理得呢?因为大众看似明白但实则对招标采购,特别是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经济优化机制并不清楚,加之一些媒体的报道在误导社会,致使责任人拿招标说事也就不足为怪了。
招标采购是招标投标缔约与履约的结合,宗旨是实现采购结果。《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投标缔约过程,即合同签订中的犯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投标人履约能力即资格不满足要求的,或是标的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即须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也不能违法让其中标。
那么,招标采购是一种“纸上谈兵”吗?当然不是,其宗旨是实现采购结果即标的,是组织招标投标优化选择,与中标人缔约,再按《民法典》规定“信守承诺”履约,实现采购结果。许多人对招标投标机制的不理解或误解,造成缔约没用好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履约又不尽责,将履约过失推罪给招标投标。
那么,招标采购如何保证项目质量,谁又对采购质量承担责任呢?首先,按《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同时,法律明确禁止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次,把中标人产品质量低劣、不合格原因归咎于招标投标的择优方法,实质是把招标投标视为一种游戏而不是一种市场竞争规则,因为方法没有对错,永远是中立的;再次,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企业技术创新、工匠精神、打造百年老店,是遵从自然法则“适者生存”以适应市场的立足之本,是企业的生存之道。
电视剧《突围》中石红杏那个角色耐人寻味。她不贪,她设的小金库是下级企业给她发的奖金在征得集团一把手同意后设置的,且仅是用于一些领导家人的报销,甚至为企业一位老工人支付15万元的自付费药,算是一位坚决贯彻执行领导旨意的好人。那她在知道成了别人的“白手套”后为什么会投江自尽呢?因为她除了受大师兄欺骗,成为“替罪羊”外,更意识到自己六年中一直在渎职,这在自己内心上不可饶恕。类似地,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投标缔约责任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中,履约责任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例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第六十条进一步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样,《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同时,规定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从招标采购法理上还是从招标采购宗旨上看,招标投标仅是采购中的“缔约”环节,当事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才能实现采购结果。这当中,招标人缔约有缔约的法律责任,履约也有履约的法律责任。故此,不要再把招标采购履约过程中涉及的犯罪行为归罪为“招标投标”,即便是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即便是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因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管理和产品质量的验收责任推不掉。例如,西安地铁电缆事件和戚城中学食源性疾病中毒事件等,都属于合同履约暴露出问题,都存在当事人合同质量验收不到位的问题,至少存在《突围》中的石红杏那种渎职行为,需要在查处招标投标缔约中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的履约责任一查到底。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