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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市政天然气管道是否需要招标?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那么城镇燃气市政天然气管道属于公用事业,是否在必须招标的范畴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答复:城镇燃气市政天然气管道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第一项“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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