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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6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不属于中小企业,却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怎么处理?
案情概述:
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在评审及中标公告后续环节发生如下情况:
本项目按期发布了中标公告,参与项目投标的投标人A为中标人,中标公告附有中标人A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二天,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了某投标人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该项目采购的这套专用设备中有一台设备是中小企业生产不出来的。
首先我们知道,在政府采购中认定为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应同时满足“双小”条件:一是供应商本身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的产品也是小微企业制造的。那么如果该投标人不满足相关条件,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如何处理呢?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根据当前采购的相关法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定要依法谨慎提供各种声明,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那么中小企业的标准是如何划分的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规定,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符合300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应当按采购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供评审委员会评审。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划型标准的明细,如果想了解更多政府采购有关知识,欢迎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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