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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试点: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批复,同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重点内容如下:

1、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中小型工程或者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施工及有关服务招标,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调试方案或服务大纲等技术标书,评标时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2、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

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文件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

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4、可实行批量招标。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进行批量招标。

5、定标活动应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程监管。

6、实行标后审查、标后评估。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公示前,招标人可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形成标后审查报告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招标结果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7、政府投资或主导工程、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8、加大对评标委员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从评标层面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文件原文:

河南新试点: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的批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关于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的请示》(郑港建环〔2020〕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招标投标市场法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首要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尽快探索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模式。

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试点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抓紧推进,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并及时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厅。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解决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和改进我区国有资金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工程招投标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实现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现制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夯实招标人权责为核心,以注重公平、提升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从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发包方式、优化评标定标方法、提高招标效率等方面着力,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一)夯实招标人权责

1.夯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2.实行招标人承诺制。对于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招标人可以先行勘察设计招标;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主安排施工、监理招标时间,但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二)简化招投标程序

3.实行批量招标。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进行批量招标。投标人参加批量招标项目投标时,应当分别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响应,且项目经理任职项目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批量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分别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4.提高招标效率。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中小型工程或者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施工及有关服务招标,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调试方案或服务大纲等技术标书,评标时不再进行技术评审。上述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三)规范工程设计招标

5.优化设计招标模式。招标人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公共建筑或体现城市特色风貌的项目,应先进行方案招标或方案竞赛,或者直接邀请院士、国内外知名勘察设计大师进行方案创作。

6.明确设计发包方式。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的评审确定中标人。

7.实行落标补偿。对于经评审合格入围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落标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补偿方案。

(四)创新工程发包和管理模式

8.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或主导工程、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

(五)明确利害关系方招投标

9.明确可以不招标情形。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10.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招标人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文件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六)试行评标定标分离

11.优化评标方法。招标人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标,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定性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采用定量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评审的,招标人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评标委员会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依据。

12.优化定标方式。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并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上述方法的组合定标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在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依据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中标人。

13.加强定标过程监管。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标时,定标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规则,不得擅自改变。定标活动应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程监管。

(七)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4.实行“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要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打招呼”现象登记表》,并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实行标后审查制度。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公示前,招标人可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形成标后审查报告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评标委员会或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或移交。实行标后审查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可根据标后审查情况适当延后。

16.实行标后评估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监管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招标结果是否合理进行评估。标后评估由评估委员会对已完成招投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合理性、与招投标有关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投标人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并做出评价。

17.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评价结果在相关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实现各招标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18.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评标委员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从评标层面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安经侦组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联动处置机制,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并定期开展随机摸排、打击震慑,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三、有关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试点推进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2.细化工作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对试点内容进一步细化,及时研究出台与改革措施相配套的工作细则,便于试点内容全面开展,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3.及时总结完善。在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中,工程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完善,定期将推进情况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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