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A公司作为招标人组织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以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社保资料为由,向A公司提出异议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
经过行政监督部门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实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社保资料。行政监督部门将调查的结果发函给A公司,告知A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属实,要求A公司直接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Q 1:
A公司应当如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事?
A: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其中投诉处理决定包括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因此针对本项目的处理,应当首先由行政监督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然后招标人根据此投诉处理决定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Q 2: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本项目未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第一中标候选人就不存在骗取中标,不属于骗取中标行为就不应该由他们处理,请问监督部门这样解释正确吗?
A: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并不只针对中标人进行约定,也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人。
因此行政监督部门的解释不正确。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