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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本意在于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来提高投资效益,理应是一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但为什么恰恰在这个领域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领导干部前“腐”后继?从深层次来看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目前,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这就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招投标领域的这种腐败实际上是一种体制性缺陷引发的腐败。
市场信息不对称
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人在市场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人进行优选,由此产生市场交易活动。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将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向社会公众和投标人完全公开,在正常情况下或者说在理论上,这些信息变量在招投标市场的参与者之间的分布是均等的,市场参与者面对的机会也应是均等的。
然而,现实中的招投标活动中,这种信息对称是相对的,信息不对称才是绝对的。
由于当前招投标管理体制的不尽合理、立法执法的相对滞后,本应在信息对称环境下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往往由于一部分市场主体,特别是与行业主管部门有着密切联系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时甚至就是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作为实际投资人,掌握着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能很容易地利用社会公众对信息了解的不足操纵招投标活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或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成邀请招标;另一方面,很容易成为工程承包商的委托人,通过和投标人、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串谋,人为扭变或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在“合法”外衣下从事暗箱操作,如“明招标,暗定标”或“内定标、外陪标”,或搞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使表面看似公开公平的招标活动流于形式变成虚假招标。
“经济人”的理性行为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分别构成不同的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活动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寻求他们主观效用的最大化。
从市场资源自我组合、竞争优化的角度来看,这无疑会促进整个社会效益的提高和财富的最大化。
然而,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个成员都是“经济人”,而且是有理性的,总是有意识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理性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违反社会准则,对公有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出现侵占,即产生腐败问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实际上都是由各自内部的”经济人“在作出一系列的决策,他们与普通人一样具有自私的动机,由他们组成的市场参与各方及其个人,在当前管理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就会常常不顾国家、社会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去追求其小集团或个人的私利。
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认为,没有理由相信,同一个人,在私人领域或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及其最大化,而到了公共领域,或政治活动中则追求公共利益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权力制衡论者也认为,由于“经济人”的本性,会本能地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自然地追求经济利益。
由此,尽管很多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往往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由于其决策者的“经济人”特性,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会驱使他们采取利己的行为,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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