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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关于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笔者认为具有较大的操作困难。
在既有的法规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招标采购单位应该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做出规定,并对于未按期退还做出惩罚性规定,是一种较为妥善并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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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