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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以,4种方式分类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日,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0号)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下放、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实施方案》指出,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实施方案》提出,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理工程企业资质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实施方案》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等三方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燃气经营许可证等两方面优化审批服务。

四川: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以,4种方式分类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1]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6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的工作部署,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下放、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6项)

(一)审批部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办理资质延续、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对于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无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其市场行为和执业质量检查。

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4.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5.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实施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53-155 项)

(一)审批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1号),将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给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政府确定的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川建审发〔2020〕128号)执行。

3.具体申报流程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特别是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应通过核查、动态监管等方式加强管理。

2.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房地产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38—41、43项)

(一)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理工程企业资质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2.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流程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审发〔2018〕247号)相关要求执行。

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审批的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申报流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认真落实《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办法(试行)》,核查企业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企业人员、设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一致,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以及挂靠等情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44项)

(一)审批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事中监管。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强化事后监管。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45项)

(一)审批部门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申请办理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由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审批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60项)

(一)审批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 具体改革举措

1.依托有关政务信息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管理不规范,仪器设备、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技术能力不达标,质量控制措施不落实,数据不能溯源,伪造检测数据、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七、燃气经营许可证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61项)

(一)审批部门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有关政务信息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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