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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64号)的要求,2019年,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其他市级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整合组建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制定代理集采目录外采购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代理集采目录外采购项目服务费以采购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费率参照下表: 采购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0% 1.0% 1.0% 100-500 0.8% 0.8% 0.7% 500-1000 0.65%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说明: 1.针对报总价的采购项目,采购额为中标(成交)金额; 2.针对报单价或折扣的采购类项目,采购额为预算金额; 3.确定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尚未明确的,服务费向每家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5000元; 4.电子卖场集采目录外品目的订单每笔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额0.8%的服务费; 5.特殊项目由采购人和采购中心进行协商约定。 二、收费范围 1.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委托的集采目录外采购项目。 2.天津市区级预算单位或其他采购人委托的全部采购项目。 3.电子卖场集采目录外品目的订单。 三、付费方式 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向采购中心支付代理服务费的对象。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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