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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案情回顾
小高(化名)看到网上发布的招标信息,遂通过朋友借到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因招标方要求投标方须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而该公司没有此证无法满足招投标要求,小高便从路边制作假证的人员手中,以400元的价格让对方帮其制作了一张加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假印刷经营许可证,并以此参与投标。采购中心在检查投标书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加盖公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可能系伪造,便向制证机关求证,证实小高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系假证。
案件移送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以小高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小高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中所称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检察官提醒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国家机关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其制作、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名誉和公信力,任何伪造、买卖,使用伪造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然而,为牟取利益,仍有人铤而走险,竟然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肆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及正常的管理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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