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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完善招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1日止,评价结果的应用在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发布和使用适用本《暂行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政策制定以及结果发布,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指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遴选征集,给予企业履约守信状况的综合评判。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加减累积方式计算。信用评价由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鼓励省外入湘企业申请信用评价。与湖南省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市区公布的信用信息,可以用于湖南省信用评价。
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21〕2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园林绿化工程,下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政策制定以及结果发布,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遴选征集,给予企业履约守信状况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加减累积方式计算。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原则上从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征集。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申请及信息采集。 企业可自行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网站注册账号,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申请参加信用评价,查阅相关信用信息与评价结果。 信用信息原则上自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录入,且所有信息采集工作应当于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前完成。信息自采集之日起自动通过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动态公示。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生成、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由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后,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阅和打印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 异议处理。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评价结果公示前,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异议后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经核实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异议的处理原则上在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前完成。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招标评标使用的信用评价结果,分别采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公告的最新季度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条 错误处理及责任追究。信用评价中发现企业有未如实录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重复录入相关信息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评价结果使用过程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确需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改的,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确认后修改。修改后的结果经公示、公告后生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录入信息不及时、录入信息错误,异议处理不及时,或者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省外入湘企业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与我省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市区公布的信用信息,可以用于我省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签署情况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需要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1日止。评价结果的应用在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 3.招标人评价表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