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踩踏证明能否作为招投标评分项?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特别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今天带你一起看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确保采购效果,有时会增加现场踏勘、述标、答辩等环节。这些环节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采购人认为,现场踏勘环节能够使投标人更好地了解项目周围环境的情况,做出合理的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现场踏勘的投标人对项目更为重视,应该成为评分因素。业内招投标行业专家认为用好现场踏勘,可以更好地为项目服务。建议对确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招标文件里面明确踏勘的时间和联系人,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去与不去,且也不作为评分项。同时还要做好以下三点:一、采购人自己要做好现场踏勘,且在招标文件中尽可能将项目现状通过照片、图纸等形式提供给投标人参考。对于投标人在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布补充公告,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得的信息是一致的。二、要做好风险提示。即投标人通过现场踏勘掌握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制订科学的实施方案和风险分析,也可以准确拟定投标价格标准。投标人因现场踏勘影响投标报价、方案编制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三、还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除图纸或者招标文件缺陷等原因外,因供应商自身不能参加现场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供应商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投标报价或提出索赔等要求。通过在招标文件做到这三招,尽可能降低投标价过低,以及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和索赔纠纷的风险,真正用好现场踏勘,保障采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