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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进行招投标活动,各个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都是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次进行招投标流程的,为了规范化管理招投标活动,还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是在招投标实践中,在中标结果发布后投标人想撤回投标文件,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案例详情:
在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中,只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都符合资格要求,但是开标评标结束、中标公告发布后,其中一家供应商发出了撤回投标文件的函,那么,此时的采购结果还有效吗?针对该发函的投标商应该作何处理?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二、分析解 答
从法理层面来看,一位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投标文件是要约,要约的撤销应在承诺之前。在本案中,显然合同已经成立,要约不能撤销。如果这家供应商没中标,那他是否撤回投标文件,这并不影响采购结果,但如果其执意要撤回投标文件,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这家供应商中标了,那么可以认定为其违约。
也有专家认为,投标文件的撤回,是不参与合同竞争的意思表达,它应当发生在合同评审之前或评审之中。关于公开招标必须满足3家合格供应商的要求,是开标的先决条件,只要评标结束前这个条件是满足的,评审结果就是合法的。供应商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宣布撤回投标文件,它撤回的不再是参与合同竞争的意思表达,只能算是放弃候补成交资格,也就是终止了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不影响前期流程的合法性。答复这一家供应商其实很简单,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约行为,根据其撤回请求,可以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扣留其投标保证金,记录其违约行为,降低其信用评价。
事实上,这一案例很像我们买票看电影,电影已然看完,此时观众要求退票不看了,这显然不合理。反向推导来看,试想,如果中标结果公布后撤回投标文件是合法的,那么,任何招标项目都会面临中标结果不合法的困境,因为所有参与投标但没有中标的供应商都可以选择这么做,从而争取重新招标的机会,这将大大降低采购效率,也扰乱了正常的采购程序。
对于投标文件的撤回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已有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秦玲芳指出了另外一种情况,8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撤回投标文件的函发出的时间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若撤回投标文件的函确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出的,因邮寄在途时间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函的时间晚于中标公告发布时间、中(落)标通知书发出时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发布废标公告,显然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形;若函发出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说明该项目在投标、开评标阶段依然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符合法律法规及87号令的相关规定,中标结果应当有效。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设立的初衷既是为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大环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评审结果公布后撤回投标文件的这种“小动作”,是在利益追求中不顾规则和信用的行为,众多受访专家表示,对其不能放纵姑息,任其蔓延。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总而言之,我们要了解到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而在中标结果发布后撤回会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损失所以此时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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