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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3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1310号政府采购公告,涉及项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选取总站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单位入围采购项目。投诉企业表示,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信用信息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分为三大类信息:基本信息、信贷信息、非银行信息。其中基本信息主要有概况信息、出资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关注信息、诉讼信息等;信贷信息包括未结清信贷信息、未结清不良负债等银行信用信息;非银行信息包括法院、公积金、电信、社保等信息。
那么招投标中是否需要提供信用报告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财政部87号令》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很多省市明确要求在招标中引入信用评价,比如上海市,自2020年9月1日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中要求招标文件中应设置信用标,将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折算成信用标分值进行应用,投标人信用分以“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为评价基准日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值,信用分值直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交换获取。通过信用评价信息系统计算生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采取100分制,在上海市住建委等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
但是以上这些要求都是允许招标文件中提出信用信息的相关要求,而本案中的代理机构直接以不提供信用信息就不卖标书的方式排斥了供应商,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最后结果是中标结果无效,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一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MBJZZZB-2020-029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选取总站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单位入围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证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579室
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本项目第二、三标段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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