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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7、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8、在结算审查中: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28天内核对,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补充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
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给予核实,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未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双倍利率支付违约金。
10、“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12个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比例预留保证金。
11、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
12、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逾期视为默认。
1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20日。
1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5、《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16、施工单位申请延期开工的时限为2次,延期之和不超过半年,每次不超过3个月。
17、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