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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工程建设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相对突出
在工程建设等招标活动中不走程序、规避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通过直接发包、项目分拆、内部邀标等方式逃避招标程序。一是以集体决定代替法定程序,直接发包。一些建设单位人员特别是基层农村干部不了解招投标制度相关规定,往往以集体决策代替法定招投标程序,直接将项目交给关系户来做。如,某村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将村部原闲置旧房屋改造成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规定,此工程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但该村自行联系施工方,并签订了施工协议,规避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监管。二是以项目分拆形式降低标的,规避招标。为规避招投标,故意将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如,某村党总支书记张某某为了省事和加快项目进度,与其他村干部商定,将一项土地复垦项目违规拆分成两个预估金额低于50万元的工程,不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招标,而是在工业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运作。三是以内部违规邀标替代公开招标。通过以内部邀请或询价的方式替代公开招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人为设置限制条款等多种方式“明招暗定”。如,某县水利农机局原副局长张某某受建设工程公司毛某某请托,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出,水库清淤工程施工工艺特殊,施工环境复杂,拟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案,由于毛某某经营的公司资质不符合条件,张某某让其找三家单位参与邀请招标,毛某某找的其他公司中标该工程后,由毛某某的公司挂靠该公司进行了具体施工。四是以既成事实、先斩后奏的方式补办手续。让施工单位先行进场施工再办理邀标或履行招投标手续,招标后又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某社区通过法院招商竞卖的方式取得土地及厂房产权,该社区领导沿袭过去习惯思维、传统做法,直接决定建设企业先行进场施工,不经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两年以后再完善相关招标手续。
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腐败案件的滋生;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程序,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一是以权谋私,插手干预。一些领导干部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施工监理之间利益输送,肆意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等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如,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某某滥用监管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招标代理资质延续办理,招投标投诉、质疑和复议事项处理等方面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二是监管不力,履职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对投标方资质审查、评标专家监督、标后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滋长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如,某县人民医院申请采购血透设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黄某某违反监管规定,没有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也没有对评标专家抽取进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该院违反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的行为。三是内外勾结,直接帮助。如,某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工程科原副科长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多次将道路工程、社区建设工程等工程招投标信息透露给包工头王某、陈某等人。
监管体系存在漏洞。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可分标前、标中、标后三个阶段,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当前,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权力界限上划分还不清晰,监管职权分属于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未得到有效整合,各项配套制度政出多门,难以统一,执行有偏差。行业监管部门在招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存在重管理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理、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健全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一是建立信息信用公开制度,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失信行为,并公示行业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社会公众查询,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二是完善交易和监管平台,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发挥互联网优势,将招标相关信息集中整合、公开发布,增强招投标管理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为投标企业及市场各方提供透明高效的网络平台。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标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资格预审办法、严格开评标现场管理等。同时,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等的招投标,可适当简化交易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