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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行为的目标方向和大体要求,在招投标中有着最基础的作用地位。。也因此招标文件被一些私利蒙心惯用套路的人所利用,通过招标文件的编制漏洞使投标人“入坑”。
事实上,‘拖延’付款时间就相当于给投标人设置了隐形‘门槛’,而这种‘门槛’又恰恰成为了一些指定供应商的通行票。换言之,当大部分供应商因无力承受前期资金成本负担而不得不放弃投标时,指定的供应商便可以‘大行其道’了。招标人对指定的供应商在资金支付日期和方式上也许是宽松的,而那些被限制在外的投标人也无法知晓。”一位招投标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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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即,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为保障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详细列明付款时间、方式等具体条款,且付款时间和方式应当符合常理。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一般而言,检测或检验交由第三方去操作,而检测或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权威资格、其颁布的证书能否代表行业观点等这些要求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作具体要求,这就会使得一些没有权威性和技术能力的中介组织随便颁发给某个供应商一个检测认证或报告,而该供应商就拿着该检测认证或报告去参与了投标。”广东省一家从事生物实验器械生产的公司负责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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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机构,否则即便是有检测报告和认证,也是没有价值的材料,甚至误导了评审专家的判断,但也不应将特定检测内容或检测机构作为评审因素,以此限制或排斥能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其他检测或检验报告产品的潜在供应商。
有业内人士对此透露,有些招标文件常常忽略了对评审专家主观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评审专家的自主裁量权较大,最终评审专家没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分。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包括哪些内容呢?大致包括,对项目的理解与规划、项目的概念设计、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等无法用具体客观依据所证实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对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只是单纯地说明总体要求,而没有对某项内容进行细化并对应分值,一般是由评审专家自行认定优、良、一般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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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是保障评标过程公平的第一道关,如果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严谨,在实际操作中就很容易出现问题。为避免评审专家自主裁量权过大的风险,编制招标文件的单位可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列明不同等级的具体评审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以保障评审环节公正、客观。
围标、串标是屡禁不止的“顽疾”,业内也总结了多种方法来帮助投标人练就一身“慧眼识金”的本领,而一些隐性的不公平条款并非一眼能够看清,比如,有些招标文件把资格性审查的条款又充当了评审环节的条款,而且这样的“陷阱”容易被人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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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一项审查条款又用作评审因素中的加分条件,将严重存在串标嫌疑。”有专家如此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对此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即,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此条款就是为了防止一项条款多次使用、保障评审公平。有些招标文件对此设有‘陷阱’,而且投标人也不太会注意。”
公开招标不同于其他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可以选择在某项实质性条款不满足的情况下,可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多轮谈判、协商,而公开招标是一次性列明条件款项。中部某省一家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公开招标在项目的特殊要求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符合性条款和一般性条款,一般性条款可理解为除了审查条款以外的条款,比如,参数、技术、材质等比较琐碎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会设置允许偏离项数,而允许偏离项数的内容和数目则对投标人有很大影响。这个问题怎样理解呢?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如果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偏离项数为10项,也就是说,在条款中达到10项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就会被确定为投标无效;而如果允许偏离项数为5项,表明在条款中达到5项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就会被确定为投标无效。由此观之,因允许偏离项数的不同,对投标人的筛选标准也不同。
一般性条款主要包括参数、型号、材质、技术、规格等这些琐碎、细碎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多数投标人在投标时会按照正常标准去投标,如果招标人在这些条款中稍作改动,多数供应商则无法从大量的数据中核对参数,因此,在不了解采购人真正需求的情况下,多数投标人将被采购人淘汰。如果采购人将其改动的参数告知了某家供应商,该供应商就会成为少数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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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离项数和内容的设置是招标文件中的另一个隐形“陷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允许偏离项数。在87号令中也可找到相关依据,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除此,投标人在审读招标文件时须仔细阅读招标项目的一般性条款,避免掉入“陷阱”。
投标人一定是采购项目的制造商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些投标人没有生产采购项目的制造权利和能力,但其作为制造商的代理参与投标。这种情况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前段时间,我们办公室就收到了类似的投诉案件。A投标人没有拿到B公司(制造商)的授权,却冠以拿到了B公司的授权之名参与了投标,而且中标。后被B公司发现,便揭发A投标人没有授权书的事实。”中部某市级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讲述,“后来,经研讨此案例的原因得知,是由于招标过程缺乏对非制造商证明的严格把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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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对“厂家授权问题”在第十七条中作了相关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负责人接着对此解释,87号令此条款规定的是避免以授权作为资格条件而影响市场公开公平,而非以诚信为代价虚报拿到生产厂家授权。
那么,招标文件中能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授权、厂家授权能否作为加分项吗?有专家表示,采购人不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这种要求,也不支持作为加分项,如果对投标人提出厂家授权或者作为加分项,本质上就相当于交由厂家去操控投标了。比如,厂家将授权给一个投标人,那么该投标人中标的几率就会增大,这对其他投标人并不公平。
验收是对采购项目的最后把关,验收的标准和追责缺乏严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同样会掉进“陷阱”里。比如,一项采购项目的型号和参数,并没有达到采购项目的要求,但由于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验收的具体内容、验收人员与验收内容相匹配等具体操作性强的要求,有些供应商也会利用这些漏洞。
我国相关法律对验收环节作了较为严格而全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如,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经采访相关人士得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人对型号和参数的匹配情况并不是很了解,有些供应商故意把正确的参数、错误的型号混搭着交差,再加之,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有些项目又缺乏参数、技术等专业检验能力,所以,采购的产品很容易蒙混过关。即便某些特殊的采购项目是需要第三方参与验收的,但大部分采购的项目还是由采购人主要负责验收,因其缺乏对参数、型号、技术的专业把关,而最后导致验收草草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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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验收人员的要求、验收的具体条款、验收环节出现错误时如何补救和追责等具体内容,这不仅能够促使招标文件更加科学规范,而且能够提高各方采购当事人对验收环节的重视。
在文中的八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付款时间、检测或检验报告缺乏权威性、评审专家主观分值未量化、同一条款反复使用、含糊处理数据等方面均容易出现套路,这些套路都是在招标文件的细节之处,希望大家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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