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需的设备、材料;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第三及第五条对具体的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发布生效的发改法规规定{2018}843号,明确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