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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年来,很多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集团都颁布实施了供应商管理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供应商评价机制。企业或企业集团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定期对有交易往来的单位进行评估,如果某些单位被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即黑名单)的,则其无权参加该企业,甚至整个企业集团组织的招标活动,即使参加,招标人亦将予以拒绝。事实上,如果处理不当,上述做法很容易被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确需以被列入黑名单作为拒绝企业投标的理由时,应注意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理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有上述情形的企业可列入黑名单。
(二)企业同意招标人提出的黑名单确定依据。
如果招标人提出的黑名单确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招标人应在拒绝列入黑名单企业参加投标前取得该企业对相关标准的书面认可。可以统一要求有交易往来企业提交书面承诺,或在企业参加投标时要求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承诺文件,以避免发生争议甚至引起投标人的投诉。
(三)将企业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事实客观存在。
无论招标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机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其前提条件都是该企业确实存在相关问题,且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比如,法律规定,投标人不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但是,这里所说的投标人不履行义务并不是招标人单方面决定的,理论上如果投标人不认可,需要有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才能确定。因此,对投标人“犯罪”证据收集往往是最困难的,招标人需有足够的重视,否则,极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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