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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1)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是投资控制实行的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所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其他作用
(1)招标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
(2)增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评标。
(3)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
(4)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为招标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
(5)可为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确定单价提供计算依据。
(6)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避免出现较大偏离。
(7)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施工方案等报价,不必揣测招标人的标底,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
(8)减少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使投标人不必花费人力、财力去套取招标人的标底。
(9)招标人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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