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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办理进行办理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完全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而无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成都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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