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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某区市政园林管理所委托某中心组织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公开招投标。
项目以综合评分法定标,经评审,共有4家投标供应商进入评分阶段,某中心于12月15日在官网上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
12月16日收到A司提交的《质疑函》,反映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A司荣誉评分有误的问题。A公司认为自身提供的“某市体育中心”、“某市阳光大厦”2017年度全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某公司某自治区分行综合业务楼”2017年度全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应给予满分。
评委会认为A公司提供的“某市体育中心”、“某市阳光大厦”2017年度全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某公司某自治区分行综合业务楼”2017年度全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合同的名称与获奖奖牌的名称不一致,当时专家不同意将上述三个项目的获奖计入A公司的得分。
A公司公开的投标信息部分显示:“某市体育中心”、“某市阳光大厦”2017年度全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获奖物业服务企业是A公司康巴什分公司;“某公司某自治区分行综合业务楼”2017年度全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获奖物业服务企业是A公司呼尔浩特分公司。
问题引出
A公司的分公司获得的荣誉是否能被认定为总公司的荣誉?
专家点评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等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看,首先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法律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次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无条件遵守总公司的章程,再者分公司在经营管理、人事调配上没有独立自主权,其经营活动及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授予的权限范围对外从事业务活动,最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隶属于总公司,系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A公司分公司仅是A公司对外一个内部机构,在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上均无法律上的独立性,而是完全从属于A公司。A公司分公司在A公司的领导、监督、指派下从事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具体服务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嘉奖并颁发相应荣誉,该荣誉及奖项当然地归属于A公司,A公司分公司所获奖项即等同于A公司所获奖项。
从实际角度出发,因为物业管理的特点和属地纳税的原则,注册地外的物业管理项目均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目的仅是为符合属地纳税以及方便代表A公司对外经营,A公司分公司从“人、钱、权、物”不管从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都受A公司的全面管辖和安排。
综上,A公司分公司所获得的荣誉应该在A公司投标时为A公司享有,不应强行分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法律上的一体性。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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