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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案例简介
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为某国有事业单位,其聘请了某项目管理公司代替其组织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针对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当地注册施工企业A渴望参与本项目,招标人也期望其能够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中标。为此,招标人私下约谈了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其务必采取措施,确保A企业中标。在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且投标报名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议,希望在正式组织资格预审前由项目管理单位对拟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初步筛查,并根据各投标申请人在报名阶段所提交的材料,筛查出所谓“不能有效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其实际意图是排斥域外企业),同时提议让项目管理公司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劝说被筛查出的企业不要再参与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领取或提交。听取招标代理机构意见后,招标人要求项目单位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提议对投标申请人开展筛查工作,但遭到了项目管理单位的委婉拒绝。
由于项目管理公司坚持合法合规组织开展资格预审工作,项目后来没有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提议去执行,而是合法、合规、顺利地完成了预审工作,A企业最终未能通过资格预审。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在招标投标项目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到干扰时应如何有效应对,并由此引申出三个问题,笔者尝试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问题1:在项目管理模式下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管理公司三者应该保持什么样的业务合作关系?
分析:在项目管理模式下,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管理方的业务合作关系需要作出进一步明确。
首先,在《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规制下,两个法律体系均未对项目管理方的法律地位作出任何说明,也未明确规制项目管理方行为。尽管委托管理合同中项目管理方代替建设单位(招标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但不可取代招标人应履行的《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规制汇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招标采购活动仍应紧密围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展开。
其次,项目管理方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对招标代理工作实施监督。一方面围绕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展开,另一方面可就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指正或进一步补充完善。此外,还可就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项目管理方要将上述管理情况向招标人及时如实反映,并通过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问题2:即便不是为排斥域外投标申请人或非法目的,招标活动能否补充或增加额外的程序和环节?
分析:招标活动适用于《招投标法》体系,由于《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招标程序,任何超出法律规定范畴而由招标人自行补充的程序操作均是不合法的。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提议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筛查的操作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属于违法行为,实践中应严加杜绝。
问题3:作为知法、懂法的专业咨询机构,面对招标代理机构非法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时应如何治理?
分析: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非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和伙同参与串标等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管,构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形成违法行为信息记录系统,将法律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经办人或招标项目负责人身上,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同时,可借助电子招标投标、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新手段和新技术,进行智能监管,更加快捷高效地治理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招标采购活动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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