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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服务延续性想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该如何操作?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某省检察院2021年的信息化机房及检察业务系统运维项目,采购预算120万元。2020年的信息化机房及检察业务系统运维项目由A公司成交,服务良好,得到采购单位好评。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一致性和服务配套的要求,检察院希望此项目2021年继续由A供应商来做服务,想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可行?怎么操作?

为了服务延续性想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该如何操作?

满足非招采购,采购人如何使用单一来源?


据采购单位介绍,此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那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规定,此信息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竞争性磋商。


到底采用哪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呢?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采购单位为了服务项目的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想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认为符合“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条件。


政府采购资深专家表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首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满足三种情形之一,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此信息化项目不符合任何一种情形。


接下来,我们来弄清楚什么是“添购”?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表示,添购既可以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进行;添购不要求合同标的保持一致,但要百分之十的金额限制。添购实际上属于一个全新的采购行为,供应商不变,标的物变了。追加采购则是供应商不变,标的物也没变。


可见,此信息化服务项目不属于添购,采购预算120万元,不满足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金额限制。


此信息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假如采购人一意孤行非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不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同时,因为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所以也不需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但专家建议,采购单位要思虑再三,后期需要经得起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才可以,采购单位一定要慎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资深专家建议,如果采购人想保证采购项目服务配套一致性的要求,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做此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当然,为了保证采购单位的权益,如果中标供应商第一年做的不好,第二年采购单位可以通过磋商方式再次招标,确定新的供应商。不过,这些注意事项都需要在磋商文件中写出来。


涉密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如何采购?


另一个省检察院的政府采购人员提出疑问,“如果这个信息化项目其他采购信息都不变,但是涉密项目,是否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据了解,除了不能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保密要求,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中,选取任何一种采购方式。在采购方式上,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除单一来源采购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仍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但在审批环节和材料上作了精简,比如,取消了单位内部会商前的专业人员论证环节,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也不再需要提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见,此信息化服务项目是涉密项目的话,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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