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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高额索取评标费
9.评标专家彭某某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湖北中烟武汉卷烟厂易地技改项目电力外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中担任主任评委。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发放专家劳务费后,彭某某以评标辛苦为由,要求增加劳务费。经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增加了100元劳务费。其后,彭某某以担任主任评委为由,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为要挟,再次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自己增加专家劳务费100元,在其要求遭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绝后,撕毁评标报告封面并离开评标现场。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决定禁止彭某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六个月并予以通报。
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职
10. 2020年9月,评标专家光某参加黄石新港现代物流园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智慧园区项目评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将满分为2分的评分项打出3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2021年2月,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光某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自通报之日起暂停其一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
11. 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中,发现崇阳县交通管理服务设施客运总站二级客运站改建工程,其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五位评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观分未独立评分,在同一张评分表上评分签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廖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五位评委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1分。
12.评标专家谢某某 2020年4月27日参与咸宁市银桂学校建设项目监理评标时,对投标人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2016年10月份获得的省级以上“先进监理企业”称号打1分,而该项信誉奖项已超过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三年内的要求,不应得分;对投标人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试验、检测仪器打1分,而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规定分值只有2分、1.5分和0分三种分值。该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12月,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谢某某做出禁止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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