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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招标过程中出现应当暂停招标的特殊情况时,招投标活动应暂停,暂停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暂停”招标的情形有: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看了这些,你应该大体上能够明白什么是“暂停招标”了吧。其实呢,简单的按照轻重程度来区分
那就是说“终止”比“暂停”要“严重”(这样说是不是简单多啦~)
也正因为终止招标的情形更加“严重”
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其具体原因有四点: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2、若允许招标人能够擅自轻易终止招标,会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与公平,可能会出现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3、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会打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4、招标人不能擅自终止招标有助于促使招标人更好地完成招标前的计划与准备工作。
现在知道终止招标的“严重性”了吧。但是,如果招标过程中出现了非招标人原因而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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