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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母公司的项目,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标吗?
答: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可以不招标。此处的“自行”是指自主的、不依靠外力完成项目。母公司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子公司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两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项目,并不能说母公司具有该项能力。所以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即使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也不能直接交由子公司提供,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问:如何选择原项目中标人?
答:如果招标项目存在追加项目(如扩建、改建、修缮项目等)规划的,招标人在选择原项目供应商或承包商时,可以适当考虑追加项目的需求,避免原项目中标人中标后,不再具备后续追加项目的履约能力。招标人可以将追加的项目的履行能力量化成技术、经济等指标,与原项目的资格条件一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当然,招标人所提需求应当公正合理,避免造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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