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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并提交评标报告后,发现对某投标人的技术评议结论是错误的,投标人事实上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号条款要求,但评委的结论是满足要求。作为招标人应当如何应对呢?
招标人如果有充分依据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错误,可以与评标委员会进行沟通并要求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如果评标委员会拒绝纠正错误,招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首先,如果评审错误是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疏忽造成的,则评标委员会有义务纠正自身错误并修正评审结论。例如,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价格或评分计算错误,或者对客观事实认定错误等,都应当依据事实及时纠正错误。
其次,如果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沟通后,评标委员会拒绝纠正错误,则招标人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当事人,也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招标人有权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方式寻求救济。招标人的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评审错误系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且拒绝纠正错误,属于评标委员会故意违法,招标人投诉的对象应当是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实后,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必要时可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评审错误系评标委员会没有能力认定而产生,超出了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如投标人伪造或变造文件,评标委员会因不具有司法鉴定能力无法否决其投标,不能直接纠正评审错误,则招标人投诉的对象应当是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实后,可以认定投标无效,必要时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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